贷款申请条款

网上申请表及递交所需文件声明

1. 本人现向康业资本国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业」)借款,为表示本人有能力偿还该借款及为促使康业能提供该借款,本人现声明申请表上的资料及所需递交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证明文件、银行户口证明)均属真确无误,并明白康业将根据并依赖本人所披露的资料(包括所需文件)批核本人的贷款申请。本人亦确认已获得有关第三者的同意披露其个人资料。

2. 此外,本人同意康业可向任何有关方面查询及核实有关资料的真确性,本人同时明白此申请表(包括所需文件)乃康业之所有物,不论批核与否,均由康业保管。

3. 本人同意康业有权要求本人提交其他资料及文件,以支持本人申请贷款之用。

4. 本人同意康业有最终权利决定是否批出贷款申请包括贷款额,而毋须给予任何理由。

5. 本人现声明本人现时并无拖欠任何财务机构的债务。本人声明本人现时并非破产人或曾经破产。本人并无意申请破产及据本人所知现时并无任何有关本人的破产呈请在进行中。

6. 本人同意网上交易是一项全新及迅速发展的资讯科技产品。因此,本人明白到网上交易的科技可能有某些方面的局限而未能满足本人的要求。本人明白康业将尽力保密有关本人的个人资料,惟康业将毋须承担因非授权下洩露有关本人个人资料所造成的追讨、损失或索偿。

7. 本人同意康业可保留有关网上及电话系统的贷款纪录,有关纪录将视为有效之法律文件及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8. 本人已于网上阅读及同意有关「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及「私隐政策声明」,并同意有关贷款申请表格所载之所有声明细则,并同意遵守及履行有关之条款及章则。

9. 本人明白并接受本声明的内容,并按递交表格及所需文件作实。

康业资本国际有限公司贷款交易一般条款及细则 (「一般条款及细则」)

订约双方

1. 借款人(「借款人」);及

2. 康业资本国际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及其他细节会在电子记录中列出(「贷款人」)。

初步条件:

1. 贷款人是根据放债人条例获发牌照的放债人。

2. 借款人已透过平台(定义见下文)向贷款人提出授予贷款的申请。

3. 如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授予贷款(定义见下文),则须受下述条款及细则规限。

协议:

1. 定义

1.1. 除文意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通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之间的信函、通知、请求、要求或其他通讯。 「电子记录」指载有贷款协议及贷款各方详情的电子记录,有关电子记录由借款人以电子形式透过平台产生或即将产生及以签署或其他方式接受或即将签署或以其他方式接受,以表明其同意并接受贷款协议的条款及细则。 「违约事项」指第8.1条第(a)至(h)段载列的任何事件或情况。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债务」指借款人不时之欠付及/或应付予贷款人的所有款项,不论本金、利息、费用、成本或其他金额亦然。 「贷款」指由贷款人发放或即将发放给借款人根据电子记录所载或贷款人另行厘定的贷款金额,或根据贷款协议不时尚欠的本金金额(视乎文意所需)。 「贷款协议」指以下各项的统称:

1) 电子记录;
2) 须根据放债人条例向借款人发出的放债人条文撮要(「撮要」);
3) 康业资本国际有限公司就其使用顾客及客户的个人资料而向他们发出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4) 本一般条款及细则;及
5)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接受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条件的任何协议及文件。

「放债人条例」指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 「平台」指康业资本国际有限公司网站(www.konew.com)上供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网上申请系统。 「工作日」指香港营运的商业银行开放营业的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

1.2. 一般条款及细则的解释

(a) 标题仅为方便而设,而在解释本条款及细则时应无须理会。
(b) 除非有相反说明,否则协议的条款及段落的提述均为对本一般条款及细则的提述。
(c) 对任何法规、条例或法律的提述,须解释为对该等经不时重新制定、修订、修改或扩大的法规、条例或法律的提述。
(d) 对本一般条款及细则或任何契约、文书或协议的提述,须解释为对该等经不时修订、修改、扩大、更改、补充或更替的条款及细则或任何契约、文书或协议的提述。
(e) 对「贷款人」、「借款人」及任何其他人士的提述须包括他们的认可承让人或受让人,或他们的遗嘱执行人、遗产代理人及继承人(视情况而定)。
(f) 单数的字及词须包括复数的字及词,反之亦然,而任何性别均须包括其他性别(以及各个性别)。
(g) 如借款人由多于一位人士构成,则:(i)该等人士就贷款协议下的每项契诺、陈述及其他义务所负有的责任须为共同及各别责任,(ii)对借款人的提述须解释为对所有及/或任何一位或多位该等人士的提述,(iii)贷款人可在不影响贷款人针对其馀人士的权利的情况下,免除或解除构成借款人的任何一位或多位人士的责任,或与任何该等人士私下就债务作出了结、接受其债务重组协议或与之订立任何其他债务偿还安排,及(iv)与构成借款人的任何一位人士的任何通讯将被视为与所有该等人士的有效通讯。

2. 贷款

2.1. 贷款人须通过发出电子记录,确认其有意按照贷款协议的条款提供贷款。一旦贷款人发出电子记录,及借款人以电子形式签署该电子记录以确认其接受贷款协议的所有条款,贷款人须按照贷款协议的条款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2. 借款人同意贷款金额将会详列于电子记录中。

2.3. 贷款须受贷款协议的条款及细则约束。

3. 期限

3.1. 贷款期限已在或将会详列于电子记录中。

4. 付款

4.1. 借款人须于电子记录上所载列的偿还日期当日或之前在不作任何扣减的情况下向贷款人偿还及支付(视乎文意所需)有关债务。 4.2. 借款人的所有付款均须按照贷款人的指示于下午04:00时(香港时间)前以港元支付到贷款人的账户(账户详情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或支付到贷款人指定的该等其他账户或以贷款人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有关付款须为即时可用的资金,且不含抵销、反申索,并免于及不含任何税务、关税或任何其他收费的任何扣减或预扣。 4.3. 如借款人出于任何原因须从任何付款中就税务、关税或其他收费作出任何扣减或预扣,借款人将向贷款人支付该等额外款项,以确保贷款人收到非因该等扣减或预扣而本应收到的金额。 4.4. 借款人于非工作日作出的任何付款或于非工作日到期的任何付款须改为于下一个工作日。 4.5. 借款人可在向贷款人发出不少于三十天的书面通知后,于电子记录中载列或即将载列的偿还日期前全额偿还一切有关债务。由借款人发出以表明其有意偿还有关债务的书面通知须为不可撤销并强使借款人按照有关通知的规定偿还有关债务。

5. 作出贷款协议及贷款的日期

5.1. 作出贷款协议及贷款的日期已在或将会分别在电子记录中列明。

6. 利息

6.1. 借款人须按照电子记录中列明或即将列明的利率支付贷款利息予贷款人。 6.2. 贷款利息须累算并根据电子记录中列明的或即将列明的时间予以支付。

7. 陈述及保证

7.1. 借款人现作如下之陈述及保证:
(a) 借款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及权力签订贷款协议并履行其于贷款协议下的义务,且贷款协议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该等义务须受法庭可酌情批准或驳回衡平法补救之原则及对法律就无力偿债、重组的强制执行之限制以及普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其他法律所规限。
(b) 借款人并无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作为立约一方的协议或其任何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而该等违反或违约行为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或以某种方式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c) 执行本贷款协议均不会或将不会构成对任何现有法律或规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保证、合约、承诺或限制条款的违约事项或违反。
(d) 未有发生或持续存在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均不构成(或在发出通知或时效消失或两者皆具的情况下构成)违约事件。
(e) 借款人没有受制于或面临任何法院、审裁处仲裁员或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程序。借款人概不知悉其本人或其任何财产或资产面临可能导致其业务、资产或状况发生重大不利改变的威胁。
(f)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与贷款协议及其贷款使用用途及其他有关的一切资料,以及借款人在透过平台或以其他方式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在所有方面均属真实、完整及准确,且借款人并不知悉未向贷款人披露并(如披露)可能会对某位人士考虑是否向借款人提供任何信贷之决定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8. 违约事项

8.1. 借款人同意,如发生或出现以下任何事件或情况,贷款人可给予借款人至少7天支付有关债务的书面通知,要求借款人偿还及支付全部或部分有关债务(视情况而定),且借款人须按照通知的规定向贷款人支付有关债务。倘若借款人未能及/或拒绝在贷款人发出的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有关债务,贷款人则有权向借款人提起其认为适当的法律及其他诉讼行动,以即时追讨有关债务:
(a) 借款人未有在任何有关债务或任何其他金额到期时根据贷款协议上说明的地点及货币支付应付的该等任何有关债务或任何其他金额;
(b) 除第8.1条第(a)段提述的条文以外,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贷款协议的任何条文;
(c)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中,贷款协议或任何其他文件中作出或被视为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借款人或代借款人所提交的任何其他有关贷款协议之资料或文件,在其作出或提交时在任何重大方面不正确或误导;
(d) 借款人无能力或被推测或被视为无能力或承认无能力支付其到期应付的债务,及暂停就其任何债务作出付款,或者因实际或预期的财务困难,与其一位或多位债权人(不包括贷款人)展开协商,以对其任何债务进行重新安排;
(e) 就以下各项提起任何诉讼、法律程序或采取其他程序或步骤:(i)借款人暂停付款、延期偿付任何债务、破产、解散、管理、临时监管或重组(透过自愿安排、债务偿还安排或以其他方式);(ii)借款人与其任何债权人订立任何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或借款人为其一般债权人或某类债权人的利益作出转让;(iii)就借款人或其任何资产委任破产受讬人或清盘人、接管人、破产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强制管理人、临时监管人或任何类似人员;或(iv)就借款人的任何资产强制执行任何抵押,或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采取任何类似程序或步骤;
(f) 借款人在履行其贷款协议下的义务属于或变得非法;
(g) 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协议或显示其有意不履行贷款协议;或
(h) 借款人作出任何行为或没有作出任何行为或发生任何情况,而贷款人合理认为该等作为、不作为或情况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贷款协议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及不利影响;

8.2借款人须就其未能于到期日支付或按照由贷款人根据第8.1条按电子记录中指定的利率需求支付任何有关债务的利息,自有关债务到期或被要求付清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期止(不论在任何判决之前或之后)。

8.3 借款人须应要求立即就贷款人因以下事项蒙受或招致的任何费用、损失或责任,向贷款人作出弥偿:
(a) 根据第8.1条提出之付款要求;或
(b) 须行使及强制执行或试图行使或强制执行贷款协议下的任何权利。

9. 通讯

9.1. 任何根据贷款协议的条款发出或作出的任何通讯均须采用书面形式,且须透过由专人送交、邮递、传真或电邮方式或以贷款人规定的方式透过平台发出或作出,并须根据电子记录中列明的有关当事人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或根据该当事人可能不时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或其他方式(包括透过平台作出的通讯)送达有关当事人。

9.2. 任何根据贷款协议条款发出或作出的任何通讯均须被视为已于
(i) 邮寄后四十八小时收到(倘若以邮寄方式发送);
(ii)发送通讯后一个工作日收到(倘若透过电邮或传真方式发送);以及
(iii)发送通讯后的工作日收到(若为透过平台作出的通讯)。

10. 不予豁免

10.1. 贷款人就借款人履行贷款协议的任何条款,向借款人给予的时间或授予的宽限,概不构成豁免该等义务(除非贷款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豁免该等义务),且豁免借款人于贷款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概不得妨碍其后就任何后续事件强制执行相关条文或强制执行贷款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

11. 可分割性

11.1. 若贷款协议中的任何条文被任何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实际采用的任何适用法律禁止,或被该等法律定为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则在该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该等条文可与贷款协议分离且被视为无效(在尽可能不修改贷款协议其馀条文的情况下)。但倘若任何该等适用法律的条文可能被豁免,则各方特此在该等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豁免该等条文,以使贷款协议有效且具有约束力,且可根据其中条款予以强制执行。

12. 修订

12.1. 不得对本贷款协议进行修订、增补或修改,所作出的修订、增补或修改得各方签署的书面文书除外。

13. 转让

13.1. 借款人无权转让或转移其在贷款协议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利益、义务及法律责任。

13.2. 贷款人可随时转让或转移其在贷款协议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且借款人同意签立贷款人可能要求签立的文件,及作出贷款人可能要求作出的所有行为及事情,以充分执行该等转让或转移。

13.3.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不时向贷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权利及/或义务之任何实际、潜在或建议受让人、承让人或约务更替者或继承人,以及该等受让人、承让人、约务更替者或继承人的任何代理人及/或专业顾问,披露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相关的任何资料(包括有关贷款及贷款协议的详情,以及根据第16条披露的任何资料)。

14. 费用

14.1. 与贷款协议的准备及签署有关的法律费用及开支须由贷款人承担。

15. 放弃

15.1. 贷款人未能或延迟行使或强制执行其在贷款协议下的权利不得被视为放弃任何该等权利。若对该权利的行使存在任何不妥之处,均不妨碍对该权利任何其他方面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或贷款协议下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16. 「认识您的客户」

16.1. 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要求下,立即向贷款人提供或促致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文件及其他证明,以便贷款人或任何潜在新贷款人根据适用法律及规例开展任何「认识您的客户」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

17. 监管法律及司法区

17.1. 贷款协议在香港协商及达成,本条款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根据香港法律诠释,且本协议各方不可撤销地愿受香港法院之非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

18. 第三者权利

18.1. 贷款人及借款人以外的任何人士将不会享有根据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强制执行贷款协议所载任何条款及条件或享受其中所载利益的任何权利。

19. 网上签署

19.1. 除非及直至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否则借款人将不会获得贷款:-
(a) 借款人已利用平台以及根据贷款人的指示在网上签署贷款协议;
(b) 贷款人已批准授予贷款;
(c) 借款人已确认收悉贷款协议(包括本一般条款及细则),并已透过选按平台的确认/签立网页上的确认按钮/以任何其他方式表明确认/完成亲笔签署程序并在平台上输入其签名以示确认;及
(d) 贷款人已透过平台或以其选择的任何其他方式确定已经收到借款人的确认(如第(c)段所提述)。

若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