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声明
私隐政策
在某些情况下,本网站可能须要浏览者提供一些个人资料,用途将会于本网页有关部份列明。 康业资本国际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本公司”) 承诺会确保一切个人资料均依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处理。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任何人均有权要求查阅或更正有关自己的个人资料,请用电子邮件方式[email protected] 或致电2110 2110联络我们。
资料政策通告
1. 本通告列载本集团包括 康业资本国际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本公司”) 的资料政策。
2. 就本通告而言,「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及附属成员,不论其所在地。附属成员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公司之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及附属成员,不论其所在地。
3.
资料当事人,不论于本通知何处提及,包括以下个人的类别:
i.
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的申请人或客户及其被授权人。
ii.
基于对本公司负有的责任而出任担保人、保留人及提供抵押、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及
iii.
任何公司申请人及客户的董事、股东、高级职员及经理;
若本通告与有关合约在任何差异或分歧,就保护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言概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并不限制资料当事人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条例”)下之权利。
4. 资料当事人在开立或延续信贷账户及相关服务及产品时,需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资料。
5.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本公司无法开立或延续信贷账户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6. 本公司会不时收集或接收有关资料当事人的资料。该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延续正常业务往来期间从资料当事人所收集的资料。
7. 资料当事人的有关资料可能会作下列用途︰
i.
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日常运作服务和信贷便利;
ii.
进行信贷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贷申请及定期复核信贷的情况下);
iii.
设立及维持本公司的信贷和风险相关准则;
iv.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作信贷审查及债务追讨;
v.
确保资料当事人的信用维持良好;
vi.
为资料当事人设计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vii.
推广贷款服务(详见下述第9段);
viii.
确定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或资料当事人对本公司的债务;
ix.
执行资料当事人向本公司应负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资料当事人及向为资料当事人的义务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人士追讨欠款;
x.根据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需遵守的法律要求而作出披露;
xi.
使本公司的实质或建议受让人,或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权益的参与或附属参与人,能对有关拟进行的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作出评核;
xii.当有任何拖欠还款,除非该笔拖欠款项能在到期日起计60天内偿还,否则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有权保留借款人的帐户资料直至当事人之拖欠款项最后清还日起计的五年计;及
xiii.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8. 本公司会将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会将有关资料提供予下列各方所述的用途︰ i.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账、债务追讨或其他与本公司业务运作有关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人; ii. 任何对本公司有保密责任的人士,包括就有关资料对本公司有保密承诺而与本公司同属一集团的公司或各商号或各联营机构; iii.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如资料当事人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予债务追收代理; iv. 任何根据本公司或其分行需遵守的法律要求而向其作出披露的人士;及 v. 任何本公司的实质或建议受让人,或任何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权益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承转人。
9. 使用资料作直接促销
本公司拟使用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作直接促销及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2012年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VIA部中关于资料当事人的同意的特定要求于2013年4月1日期起实施。因此,请注意如下:
i.
本公司持有资料当事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电邮地址及地址可不时被本公司用于直接促销;
ii.
以下类别的产品、服务或主题可能会被促销:
a.
金融及相关产品和服务;
b.
奖赏计划、忠诚度、联合品牌或特权计划及相关产品和服务
iii.
本公司拟向上述(i)段的人士借以推广上述服务,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
若资料当事人不愿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资料予其他人士,借以用于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销,资料当事人可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权利。
10.
本公司或会收集客户下列的生物特征数据,用于柜员机的身份识别系统中:
i.
指静脉
ii. 面部特征
所有被识别的生物特征数据将不会被储存。此服务是出于客户自愿提供数据的情况下,以提供一个弹性的客户体验。
11.
根据条例规定及按其认可及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人士均有权︰
i.
查询本公司是否持有其个人的资料及有权查阅有关的资料;
ii.
要求本公司对其不准确的个人资料作出更正;
iii.
(当任何人士的信贷申请并不涉及按揭贷款)该借款人不论因全数归还而终止贷款;或在贷款期完满清还所有款项起五年内帐户若没有任何超过60日的拖欠,借款人有权要求本公司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申请删除借款人已终止之帐户资料;
iv.
查悉本公司对有关资料的政策及实务,并获知本公司持有其个人资料的类别;及
v.
如与个人信贷有关,可要求获知何等资料会经常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债务追收代理披露,以及可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籍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债务追收代理提出查阅及改正资料要求。
12. 当资料当事人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账户中的任何金额被撇账,不论账户还款资料是否存在有任何超过60天的欠款,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有权保留借款人的帐户资料直至当事人之拖欠款项最后清还日或由资料当事人提供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其已获解破产令的日期起计的五年计(以较先出现者为准)。
13. 根据条例之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14.
任何关于资料查阅或资料更正,或关于资料政策及实务或资料种类等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供︰
康业资本国际有限公司
资料监管员
香港中环毕打街20号会德丰大厦4字楼
传真︰(852)
2110 0300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异,一概以英文版为准。